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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

发布时间:【2007-8-4 17:31:00】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
发布时间:2004-09-06

  事项: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经贸服贸字[2003]104号
  条件:领取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为到境外举办加工贸易或建立本市产品营销网点和商业连锁殿从境内银行取得贷款的本市企业。
  数量:该事项无数量限制
  程序:北京市商务局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3月和9月将贴息资金拨至申请企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
  期限: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送市财政局。
  提交材料目录:
  (一) 北京市境外投资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 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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