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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股份: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07-12-27 19:47:00】 来源:

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汇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四届七次会议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召开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07年12月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26日在公司召开,距上述公告日期不少于15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07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3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45,028,0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46.82%。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姜超峰先生、陈立华先生为公司监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金汇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贾伟东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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