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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高管董事持股上限拟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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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4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金融机构高管董事持股上限拟定5%

 

  商报讯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将出台更加严格细致的监管办法。据悉,新的监管办法对金融机构的董事或高管做出了持股上限不超过5%的规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有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近日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新修订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在金融机构董事、高管的适当人选方面,设置了财务状况和独立性要求的禁止性规定。

  其中,禁止性规定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以及“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情况的,不应出任该金融机构的董事或高管。 

  针对独立董事的禁止性规定同样严格。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等等。 而该条款的制定,有利于加强股权董事的独立性。

  商报记者 刘泽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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