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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与在编护士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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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同制与在编护士同工同酬

 

  商报讯(记者 邓琳)我国解放后首部护士护理工作法规《护士条例》从昨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护士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对于目前很多医院存在的合同制护士与正式编制护士同工不同酬的突出问题,条例给予了明确,规定两者要实行同工同酬。

  昨日,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表示,目前我国护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除一些公立医疗机构的合同制护士不能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医院与合同制护士的合同周期短,与正式编制护士同工不同酬外,护士数量少,导致护士超负荷工作,而且使护士为患者实施的护理服务缩水,对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康复带来隐患,也是一大问题之一。

  卫生部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全国696所三级综合医院的病房护士与床位比为0.38∶1,平均一名病房护士每班最少护理10-14名患者,最多护理30名患者以上。根据条例,自条例实施后3年内,各医疗机构护士比例要达到卫生部所要求的护士配比0.4∶1的标准。

  《护士条例》实施当天,卫生部同时发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护士,将不予以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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