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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严禁开立税款过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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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2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部门严禁开立税款过渡账户

 

  商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禁止各地税务机关违规开立任何形式的税款过渡账户。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金融机构开设过渡账户存储税款,不得将税款存放在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经费账户,不得利用各类税款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不得通过设立税款过渡账户获取利息弥补经费,不得要求纳税人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专门用于缴税的“税款预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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