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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车撞伤工作人员 谁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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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试驾车撞伤工作人员 谁担赔偿责任?

 

  工作时被试乘试驾的顾客撞折腿,做汽车销售公司工作的小王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令他更烦心的是,出事以后自己的工作单位和顾客均不愿承担医疗费用。不得已,小王近日将顾客和单位告上法庭。

  2006年10月1日,在北京某销售公司工作的小王接待了一名对店中车辆感兴趣的顾客茹女士。对车辆的配置、价格和性能做过介绍后,茹女士决定对挑选的车辆试驾。结果试驾途中,车辆突然失控,小王躲闪不及被车重重地撞了出去,双腿被撞断。事后,茹女士为小王垫付了部分救治费用。而单位却因茹女士被交通支队判负全责而拒不承担救治费用。

律师答疑

员工可分四步要求赔偿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世杰律师认为,此案中,员工可分四步要求赔偿。

  第一步: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汽车销售公司为员工办有工伤保险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员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应进一步进行工伤鉴定,之后员工可以根据工伤鉴定级别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步:如果单位没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单位应按员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直接向员工支付费用。

  第三步:如果单位不认可员工的伤害属于工伤且最终也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可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步:如果单位与员工之间连雇工关系都不承认,那么员工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单位和顾客。

如果有保险 保险公司应赔偿

  刘世杰律师认为,所试驾的车辆如果上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应根据其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理赔责任,即对单位的损失履行赔付责任;若员工与保险公司也签订有相应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要向员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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