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陈洁)证监会4月8日晚间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等多个征求意见稿,目标直指券商自营业务,希望控制券商尤其是中小券商的自营风险。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就原规定第21条关于自营的规定进行了详细修改,放宽了券商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限制,从原来的不超过200%放宽到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同时,新规定还将原规定中股票、证券的限制拓展到全部自营类权益类证券,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平安证券证券行业研究员田良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定的产生我认为源于市场传闻券商一季度大范围亏损,亏损的原因就是自营的亏损,尤其对中小券商影响比较大。”
中银国际证券行业研究员张戬赞同这一观点,表示规定放宽了券商固定收益类自营规模的限制,目的就是要引导券商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减少权益类投资。
同时根据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分别按自营权益类证券规模、固定收益类证券规模的20%、10%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原来这是不用计算的,这些要求可能导致券商自营规模的缩小。”张戬称。
此外,证监会同时发布了《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天相投顾在发布的报告中指出,这将有助于券商实施风险隔离和专业化、特色化经营,有助于券商向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