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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炼商获益成品油消费税调整

 

  据新华社电 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将使我国82家地方炼油企业降低成品油生产成本,从而在油价高涨的情况下增强我国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年2月3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燃料油每升0.1元全额征收消费税。

  山东是我国地方炼油企业产能最大的省份。山东炼油化工协会会长刘爱英于3月1日-2日在济南举行的首届山东地炼市场与发展峰会上说,此前,这一税额按30%优惠征收,每吨燃料油需缴纳30.45元。但通知同时规定,对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由于我国地方炼油企业购进燃料油基本上都是作为生产原料使用,而不是直接消费,因此此项税收政策调整意味着此前优惠缴纳的30%的税额也可以免除。在国际燃料油价格高涨的情况下,我国地方炼油企业的税负成本将有所降低,从而有利于地方炼油企业加大开工负荷,增加成品油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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