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似“东方电子”、“银广夏”这样多报或者瞒报资产利润的上市公司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的追诉标准做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部新规对规范目前资本市场有着重要意义,对证券市场也是一大利好消息。
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虚报资产利润被证监会公开处罚。其中,“银广夏”、“东方电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案,“科龙电器”虚报注册资本案均在业界造成较大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虚增资产、利润将造成投资者高价购买股票;虚减业绩则会直接导致投资者年终分红份额缩水。
目前,仍有很多财务专家对包括东盛科技、鄂尔多斯在内的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质疑。
《补充规定》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等4类经济案件的追诉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违规披露、不披露作为投资者判断证券交易价格走势重要依据的资产、利润等重要信息的追诉情形,比如虚增或者虚减资产、利润达到相应的资产总额、利润总额30%以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担保等重大事项所涉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以及颠倒盈利和亏损的,应予追诉。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针对“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为所做的专门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只要存在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受到追诉。
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补充规定》明确指出,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50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同时增加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应予追诉的情形。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对于连续交易操纵,明确规定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达到30%以上或者期货合约数达到50%以上,且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交易量占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追诉比例标准。
而就在《补充规定》发布的同一天,一位署名为夏草的上海财务专家对外公布,他认为多家上市公司财务存在造假行为。著名证券维权律师严义明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补充规定》针对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了量化并且定罪,对遏制上市公司成大股东提款机、公司高管为内幕交易提供机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编辑:横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