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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屏幕尺寸不足

【2008-3-14 9:38:00】 来源:北京商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外观简约、清晰度高的液晶电视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张先生最近却因一台32英寸的液晶电视尺寸不足苦恼不已。记者随机调查发现,卖场里的品牌液晶电视多数尺寸不足,且销售人员均表示自己的电视屏幕尺寸达标。尺寸不足还合乎标准,那么,这是一个怎样的标准呢?这个标准能作为企业为自己辩护的法律依据吗?

案情回放

  消费者较真屏幕尺寸

  最近新搬家的事主张先生每到看电视时,就觉得这电视越看心里越堵得慌,原来,张先生购买的32英寸液晶电视,这屏幕尺寸却只有31.5英寸。

  去年3月份,事主张先生在北京旺市百利商店购买了一台长虹32英寸液晶电视,价格为4290元。同年11月份,张先生装修房屋时,装修工人无意中用尺子测量电视屏幕的尺寸(屏幕对角线长度),发现仅为80厘米。经过换算,1英寸=2.54厘米,32英寸=81.28厘米,自己的电视屏幕竟然差了1.28厘米。张先生越想越觉得这事奇怪。

  为了了解到底是电视的问题还是自己测量的问题,张先生带着尺子先后跑到国美、大中电器商场的电视销售区域丈量了其他品牌的32英寸液晶电视,发现大多品牌的32英寸电视对角线都没达到81.28厘米。 

  张先生认为,电视的这种宣传涉嫌以小充大、以次充好,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于是张先生近日将长虹电视生产商和超市告上海淀法院,欲讨个说法。

  超市厂家均否认欺诈

  对于张先生的主张, 旺市百利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才构成欺诈。张先生在购买电视时,是在开放式超市进行的自行选购,并没有工作人员强迫张先生购买,因此,超市方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不应构成欺诈。 

  “认为32英寸的电视屏就应是32英寸,这是消费者的一种错误认识。”长虹电视厂家的代理人告诉记者。据这名代理人介绍,目前市面上所销售的32英寸液晶电视绝大部分都不是标准的32英寸液晶屏幕。“所有生产液晶电视的生产商,他们所用的屏都来自和长虹一样的进货商。现在屏幕生产商所提供的电视屏幕都达不到32英寸,而只有31.5英寸。”

  不够32英寸怎么还标32英寸呢?这名代理人告诉记者,目前液晶电视正处于市场发展阶段,国家还没有对液晶电视进行强制规范。现在各生产厂家依据的是行业性规范。根据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规定,31.5英寸的液晶电视屏幕可以标注为32英寸。

  据了解,此案法院尚没做出判决。

  市场32英寸(81.28厘米)液晶电视实际尺寸

  品牌          尺寸(厘米)

  松下          80

  TCL          80

  三星          80

  夏普          80

  飞利浦         80

  SONY          80

  长虹          80.5

  LG             80

  海信          80

  厦华          80.5

  

律师释案

  行业标准更应保护消费者

  那么产品的生产商在生产产品时应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呢?国家、行业、企业标准都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行业内部约定俗成的标准有没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的消费者?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世杰律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都是商家生产商品时所考虑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商家必须遵循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只有在严格于国家标准时才可作为遵循依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商家所生产商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鉴于国家尚未针对液晶电视出台国家标准,更无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行业标准可以作为商家生产商品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行业内部约定俗成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的消费者。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应是为了对抗善意的消费者,主要是为了规范生产企业,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刘世杰说,长虹液晶电视的尺寸虽未达到行业标准的最高要求,但是在行业标准的范畴内,所以长虹并不存在欺诈,但是在众多电视品牌达到行业标准的最高要求时,长虹作为电视行业举足轻重的企业应该做得更好。当然实践中可能存在某些行业标准滞后的问题,这既需要行业组织及时修订行业标准,也需要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企业标准来推动行业标准的提升,更需要大量像本案原告这样勇于向企业说不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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