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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费收不收

【2008-2-18 1:58:00】 来源:北京商报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日前正式发布了2007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商务部、北京市、广州市网站分别位居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网站和地市级政府网站绩效排名的首位。那么,目前的政府网站还有哪些缺陷和不足?

  准备一年有余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即将施行,曾饱受争议的公共信息查询收费问题近日又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政府信息与公共信息到底如何界定?业已存在的、与行政机关合作的信息查询网站是否有“有偿提供政府信息”的嫌疑?而《条例》中所说的“行政机关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又将如何理解、如何执行?

  公共信息 为何付费查询?

  高考及各类资格考试成绩均需要拨打高收费的声讯热线查询(北京等部分省市除外),登录与工商部门合作的“名索网”查询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费用按3元/项收取,通过“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旗下的“身份网”核查身份证信息,每人每次收费5元,通过手机扣取……

  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王万华认为,一个国家的信息,80%以上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占据了一个社会绝大多数的信息。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那么大量由政府机构掌握的公共信息,到底该不该变成商品?

  登录“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可以看到该网站提供的服务包括身份信息核查、人口数据统计、寻亲访友3种,其中个人身份信息核查即大家熟悉的核对身份证姓名与号码是否一致及查看照片的服务,由“身份网”、“云网”两大网站提供,两个网站都写明了自己是“网络技术公司与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合作”的产物。而无论是通过网络查询还是编辑手机短信查询,方式都是输入被核查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费均按5元/人次收取。由于公安部门对身份证信息是通过公共权力获取,是出于管理需要而非商业目的,同时核查身份证主要是大众出于有效辨别真伪、保障自身安全的需要,基于的是个人信息,维护的是社会秩序,所以该项业务收费最受争议。

  实际上,除了简单的核查身份证外,该中心还有人口数据统计、寻亲访友两种产品,前者是基于人口信息库提供各种统计列表,比如“各城市某一姓氏或姓名的人口数”,每个表格收费50元,而后者是帮着寻找失散的同窗、好友、亲戚,收费80元/人次,这两项因为满足了特定需要,显得更有“专业性”,尽管收费着实不低,却很少遭到非议。

  信息“部分公开” 是否合理?

  对企业来说,注册登记资料本是公开的信息,在交易前查询相关企业信息、核实对方身份,可以有效减小合作风险,杜绝商业诈骗。但单一企业不可能有时间、精力和平台去了解其他企业的相关信息,必须通过工商部门的公共数据库查询,这时却遭遇了另一个问题:免费提供的是重要的,但收费提供的却是关键的。

  点击北京市工商局网站,进入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输入企业名称,记者查询到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别(内外资)、 企业状态(开业与否)及公司地址。但登录华源润通(北京)科技公司与工商部门合作开发、独家授权的“工商企业注册信息网”——“名索网”,记者发现可以查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企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法人股东名称、法人出资额、自然人股东姓名、自然人出资额以及年检结果等14项信息,远比工商系统提供的免费信息详尽,而其下赫然标明“基本信息费:3元/项”,付费方式包括手机扣费、购买该网站充值卡及网上银行。记者尝试通过手机发送短信查询某公司股东及注册资金,该系统不但迅速回复并提示“回复M可查询更多”,同时该笔资费显示已通过移动梦网方式划账。

  北京市工商局12315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商网站免费查询的就是“‘部分’信息”,不可能全部公布,并肯定“名索网”提供的信息与工商系统保存的并无差异、可以放心。而“名索网”工作人员表示,网站提供的信息很全,是“最真实、最可靠、最准确、最及时的信息查询平台”。

  而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如果将公共信息独家发布给企业,导致公民不得不通过企业付费查询,从而行政机关获取利润分成,这是转换名目,属于“法律规避”,“变通”的开发与合作实际是将政府的公共服务转化为企业的商业行为。

  免费信息 没有法律效力?

  在“名索网”“基本信息费3元/项”一栏下,还有打印企业查询结果信息费5元/项,邮寄发票10元/次两栏,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专门为需要提供法律依据的用户提供方便。

  记者了解到,过去,当被告是企业或者法人时,北京法院要求原告提供从“名索网”上查询到的被告企业详细信息才予立案,目前,北京基层法院已取消了这一规定,原告立案时持从其他网站(如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查询得到的结果也可以使用。但中级人民法院依然要求查询信息时必须使用“名索网”提供的查询结果,这就需要数十元的费用,让弱势群体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又增加了取证的成本。最关键的是,法院要求提供立案证据,但官方网站的免费结果为什么没有法律效力?而付费网站的结果不但详尽,还设有专门打印提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那么“名索网”工商企业信息达3元/项,打印与非打印间的差价达2元/项,如此定价又是否通过了相应流程、符合相关规定?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西锋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来就不包括这一内容,法院根本就不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此类查询。此外法院不能也无权指定当事人用哪个网的查询结果,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权利对此做出规定。

  而针对公共信息收费让公众“双重买单”的说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公共信息属国家公权力运作,原则上不应收费,因为国家财政已经包括了这方面的费用,同时公民缴纳考试费等相关费用。行政机关如果利用公共信息,联合企业获取利润分成,不仅不应该,而且容易导致腐败。国家垄断企业如果要对此类公共信息收费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且应当通过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许可,通过开听证会进行。

  增值服务 还是信息查询?

  在政府信息与公共信息界定问题上,由政府组织、政府掌握、政府提供的信息是否就属于免费的政府信息一直存在争议。如国家教育部组织的高考,虽然会通过寄送挂号信等免费方式将成绩送到考生手里,但时间较迟,多数考生都已习惯于通过收费高昂的声讯热线第一时间获知考试成绩,这是否属于与商业机构合作通过垄断收费的形式提供信息?如果考生需要为“快捷查询”这样的增值服务买单,声讯热线的费用应该如何制定?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政策与安全研究所教授毛寿龙曾表示,“无论是高考成绩还是其他公共信息,政府都应该免费提供,不应转让给商业机构,更不应转让给垄断机构”。

  他认为,公共信息中的基本信息必须有免费方式,这是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应该坚持的底线。在基本信息之外,提供更加专业化的信息和服务则可收取一定费用。以气象信息为例,查询天气、温度、风力等基本信息,拨打12121,收费与市话标准相当;查询生活气象指数,比如穿衣、洗车、紫外线强度、空气质量等,国内外各大城市的天气等综合信息,拨打96221221,按声讯话费收取。“如果公共信息的基本信息没有免费查询方式,民众可以向当地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问题。”

  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在点评“电子政务信息服务是否收费”时表示,电子政务的信息服务是否收费,要看信息服务是否有公共性,如果是公共性的,就不能收费。因为纳税人已经交了钱,政府有义务提供、公民也有权利获取这样的公共信息,比如,公民想通过政府网站来了解自己是否违反交通规则,这样的信息服务就不能收取费用,政府也不能在网站上要求公民通过交费注册成为用户之后才可以查看信息。但如果是商业机构利用电子政务网站提供的基础信息加工整理做出的信用报告,体现增值劳动,是可以收费的。

  政策要点

  □ 立法原则

  公正、公平、便民  

  □ 公民权利

  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予以改正 

  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知情权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公开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 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对话

  信息公开不等于信息出卖

  商报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5月1日就要实施了,但您认为政府信息和公共信息如何界定?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西锋(以下简称“吕西锋”):政府信息和公共信息二者之间具有交叉关系,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即为公共信息的一部分。公共信息的内容和范围不仅仅限于政府信息,同时政府信息也不是全部都能构成公共信息。

  记者:您认为类似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身份证信息、高考成绩等是否属于政府应该免费公布的信息?

  吕西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14条、20条、22条、23条、26条、27条、36条、37条等的规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中的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属于公开的事项;而对高考成绩的查询,特别是身份证号码核实是否应当属于公开公布的事项,尚待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关于收费问题,我认为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公布都应当是免费的,只有在其向申请者提供该信息时或者申请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才存在收费的情况,而收费范围也仅限于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三项。在国务院制定标准之前,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难理解,对检索的理解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个人的观点是,根据立法本意,应当限于政府工作人员亲自为申请人提供检索的情况。

  记者:您认为对业已存在的与政府部门合作的网站比如名索网、身份网等提供的付费服务算不算与其他组织合作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吕西锋:对于现在业已存在的与政府部门合作的网站提供付费服务问题,我认为根据规定,是不应当收费的,倒是那些与政府无关的网站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策略收取一些费用。因为对于应当公布的政府信息,政府有向公众公布的义务,该信息一经公开即为公共信息,至于通过什么方式公布那是政府的事;而对于不应当公布的信息,不能因为交了费用就可以查,交费多就可以多查,交费少就少查,这样的方式不是公布、公开信息,而是出卖!且在网上查询的话,一项内容与五项内容之间的成本又有什么差别呢?对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是应不应该收费的问题,这些信息只能由相关机关才能调取。

  记者:您认为由非官方网站之外的单一网站提供信息服务并收费是否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吕西锋:我认为公布应当公布的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本来就不存在单一网站经营的问题,只要是政府公布的信息,任何一家网站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来经营。譬如,任何一家网站均可收集已公布的法律,并按照自己的方式供他人有偿或者免费查询,但是政府绝对不应当指定使用哪一家的查询结果,如果有此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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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委网站绩效排名商务部居首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日前正式发布了2007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商务部、北京市、广州市网站分别位居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网站和地市级政府网站绩效排名的首位。 

  据了解,此次评估的调查对象包括75个部委类网站、32个省级(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暂不含港澳台地区)和333个地市级(含副省级城市)政府网站,并对402个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抽样调查(抽样概率为20%)。各类政府网站的评估总分均为100分。

  根据此次评估结果,2007年,在具有面向社会行政办事、服务职能的国务院部委网站绩效排名中,商务部网站以73.19分排名第一,其后依次为农业部、交通部、国防科工委、科技部网站。在省级政府网站绩效排名中,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安徽网站占据前5名;而地市级政府网站前5名依次为:广州、深圳、成都、武汉、青岛。 

  相关声音

  避免政府信息“伪公开”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在信息主动公开方面,当前很多政府部门尚未做好准备。条例实施后,如发生应公开事项未公开的情况,公众可依法起诉要求公开信息,各级政府对此应有准备,避免选择性发布政府信息的“假公开”、“伪公开”。 

  信息公开目录是关键

  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负责人、博士张向宏:在政府信息公开上,各级政府必须加强信息资源的梳理,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提高信息公开的规范性,这样才能全面改变过去政府信息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不想公开什么就不公开什么的随意状态。截至2007年底,在全国政府网站中,已有200多家网站编制了信息公开目录,保障了政府信息的有效公开。

(编辑: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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