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0日,由北京市建委出台的《临时管理规约》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也使得备受市民关注的业主与前期物业之间的纠葛变得愈加微妙。
以案例为证。2004年,健翔园的业主与前期物业公司北京健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小区服务质量及物业费、采暖费等诉讼案件升级。
原因是,根据北京市政府1995年第21号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但健翔园小区的业主却对此一无所知。
2005年1月小区业委会正式成立之后开始向健翔物业追讨这笔经费的下落,但前物业公司的答复却是“花光了”。
对此,以任晨光为代表的业委会人员认为,既然这笔钱是由业主在购房之初缴纳的建安费的2%划拨出来的,理所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于是2007年3月,业主委员会将健翔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健翔物业归还健翔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在经历了近一年的诉讼过程后,近日,二审法院以案件中有些细节未能查清,因此发回重审。
由此,业主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后究竟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同时,物业公司的权利又怎样得到保证?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