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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寿险业为跳槽立规矩

【2008-1-21 2:41:00】 来源:北京商报

  2月1日起,被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红牌警示的营销员将不能被各公司聘用,恶性挖墙脚行为也将受到行业共同抵制。

  上周五,北京保险行业33家寿险公司、12家保险代理公司共同签署《北京寿险行业营销员增员及流动自律公约》,对在京各寿险公司、签约的保险代理公司的营销员增员和流动行为进行约束。公约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

  近几年来,营销员频繁流动一直是困扰北京寿险行业的难题。2005年还发生了一合资保险公司一批代理人集体跳槽到另一公司的轰动事件。为适应新的形式,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原有的两个《暂行规定》修订合并为《自律公约》。

  为有效遏制同业之间的恶性挖墙脚行为,《自律公约》对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接收其他公司的人数进行了比例限定,对该机构接收另一公司营销员、组训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人员的人数进行了比例限定。

  《自律公约》规定,一家保险公司连续3个月内接收其他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30%;新增营销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接收其他公司转入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9人。连续3个月内接收同一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10%;新增营销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接收同一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3人。

  按照《自律公约》,各公司增员将不能聘用被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红牌警示的营销员。同时,尚未取得原公司离职证明的营销员原则上不聘用。但营销员离开原公司后6个月(含)以上没在保险行业从业的,或者合同期满原公司未与其续约的将不受限制。原来所在公司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营销员在流动时也将不受此条款限制。

  根据《自律公约》,由原公司培训并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且考试通过不满6个月的营销员,其他公司不能聘用,除非有证据表明该营销员已退还公司相关培训费用,或者是公司主动与其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连续12个月内转换2家以上(含)公司的营销员,各公司在增员时要慎重聘用。被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黄牌警示的营销员也在公司慎重聘用之列。

(编辑: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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