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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亮”艰难赢得侵权官司

【2008-5-5 13:06:00】 来源:北京商报

  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制药”)状告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时美”)侵犯其“闪亮”商标权案已由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认定“闪亮”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审判决。这对于近来受困于“闪亮”滴眼液造假风波的仁和集团来说可谓是宝贵的胜利。

  原告仁和制药是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子公司,其主打产品为“闪亮”眼洁滴眼露及眼部护理液系列产品。“闪亮”文字作为商标由原告关联公司最先申请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最先使用在眼洁滴眼液卫生消毒用品上。其“闪亮”美术字体的创意是经过形象化设计处理的特殊字体。

  “依时美未经原告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了‘闪亮’商标文字在其牙膏系列产品上,并且采用了与其相近似的‘闪亮’两个美术字体,其主观恶意明显。”仁和制药认为。

  江西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依时美公司擅自使用“闪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做出一审判决:依时美立即停止对仁和制药“闪亮”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场的全部侵权产品,销毁剩余库存的侵权产品,赔偿原告仁和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一审宣判后,依时美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高院经审理,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一个商标是否驰名,通常应当遵守综合判定、个案认定等原则。”知识产权律师孙先生向记者介绍。本案一审审判长、宜春中院民三庭庭长李钦宽法官表示,由于“闪亮”商标的品牌效应,一些不法商人采取“傍名牌、搭便车”的手段对“闪亮”商标进行仿冒侵权,给“闪亮”商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法律应对“闪亮”商标予以保护。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仁和集团正在销售的“闪亮”亮瞳舒缓明目液被指“早已被注销了生产批号,该产品应认定为造假产品”,致使仁和集团苦心打造的“闪亮”品牌声誉受挫。尽管目前“闪亮”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接下来仁和集团可能还要砸下巨资来恢复消费者对“闪亮”产品的信心。

(编辑: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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