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天为止,我们还没有建立一个能够有效处置银行与金融机构市场并存的一个基本的法律制度。”在上周五开幕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银监会政策法规司主任黄毅指出,我国需要有一个基本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
2007年6月1日《新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不过,由于缺失了个人破产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该法也被不少业内人士称为“半个破产法”。为探讨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主办了此次论坛。
据黄毅介绍,央行、银监会每天面对着全国性的要求办银行、办金融机构的声音。因为大家都相信只要有金融机构的牌子,金融机构是不会倒闭的,是不会破产的。因为没有一个破产制度,在处理1000多家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过程中,社会和政府付出了极大的成本。
“在全球化的金融环境下,我们都是在同一个规则下实行同价交易。因为缺少一个基本的破产制度,金融机构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跟国际上其他机构发生金融往来、金融交换的过程中,我们是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我们在衍生产品的发展上面,在国际化的提升方面一直是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没有破产制度影响着我们国家在全世界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个是一个很大的影响。所以,客观形势需要我们把一个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提出来,需要有一个基本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黄毅呼吁道。
据记者了解,央行、银监会在处置很多金融机构关闭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制度长期无法启动,是因为金融机构破产的问题是由法律安排还是由行政法规安排等方面存在争议。
此前,中国新破产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曾表示,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目前已在起草之中。
上周五出席论坛的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组长朱少平则透露,目前银监会正在组织制定一个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这个办法早就已经出来,现在正在组织修改。
据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介绍,金融机构破产制度需要在《破产法》之外做出特别规定,已经是立法政策选择上的共识,但是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是应当在现有金融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分别立法,还是选择统一立法模式的问题,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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