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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发布时间:【2008-6-2 10:59:00】 来源:北京商报

  自7月1日起,券商在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承诺最低收益。上周六,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做出了新的规定。

  收益率是客户对集合资产管理最为关心的话题。而实施细则规定,券商管理客户资产获得的收益由客户享有,产生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同时,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并禁止券商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等。

  实施细则还对券商参与集合计划资金提出具体要求,即对于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两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对券商资产、客户账户管理、定向计划条件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要求,并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从7月1日起开始试行。

(编辑: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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