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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制度进一步“阳光化”

发布时间:【2008-5-22 20:09:00】 来源:北京商报

  为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开始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日前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制度将进一步“阳光化”。

  《工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做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证监会上市部接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做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工作指引》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

  上交所:

  股票停牌不得超过30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日前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第二号,即《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备忘录进一步改革、规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的停牌制度,并强化了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

  备忘录(第一号)规定,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最迟应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材料前,向上市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且须对连续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根据备忘录(第二号),独立财务顾问应帮助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分析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设计、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申报和信息披露文件等。

  深交所:

  现金申报至少五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选择现金申报期限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这是深交所日前颁布的《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提出的要求。

  所谓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据介绍,目前现金选择权业务已成为上市公司实施吸收合并等重大重组方案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此,深交所在这份业务指引中,对收购方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向股东提供的现金选择权业务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明确上市公司可用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既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也可采取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编辑: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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