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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可赴港设分公司

发布时间:【2008-5-5 20:12:00】 来源:北京日报

  从即日起,内地基金公司将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赴港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昨天,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明确基金公司的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证监会批准6个月内到香港设立机构,并应制定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参股香港地区资产管理类机构、到其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或参股资产管理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始。”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王群航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规定,有条件的基金公司可以走出去。”他表示,QDII刚出海时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很大程度上是对海外市场的水土不服。国内基金公司赴港,会聘用香港雇员,逐步开展对海外投资的业务。他估计,虽然证监会提供了多种选择,但基金公司驻港机构的级别不会太低。而这项举措的影响,尚需市场检验。

(编辑: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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