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本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市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二、管理本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本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管理本市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负责经营性演出、电影发行放映、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以及其他有关文化市场的管理;管理本市音像制品放映活动;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四、指导、协调区、县文化工作;管理本市社会文化事业,拟订本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群众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 五、贯彻文化经济政策,拟订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参与规划、指导本市文化设施建设。 六、制定本市文化艺术人才培训规划,培育本市文化艺术人才市场;组织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工作。 七、管理本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发展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管理本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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