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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游客购物不得超过5次

发布时间:【2008-7-16 12:21:00】 来源:北京商报

  昨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正式出炉。《合同》规定,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由于目前市场上的赴台游产品最长为10日游,游客在台湾购物将不超过5次。

  《合同》特别规定,组团社应当对线路行程时间、住宿安排、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用餐次数标准以及购物安排、自费项目等内容做出明确说明。其中,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需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针对游客关心的购物、自费项目问题,《合同》规定,旅游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组团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若领队或当地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须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若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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